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修复赔偿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依法予以公告。30天的公示期已于1月4日结束。
经公安部门严密侦查,德司达公司从2013年9月开始实施犯罪,到2014年5月案发,违法倾倒废酸液持续了9个月。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废酸夜间偷排河道
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0年以前,这家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酸都是先中和处理,pH值达到要求后,再将废水送至胜科污水处理厂处置,但这样处置花费昂贵,每吨的处置费用需要约2000元。
这家公司股权被浙江龙盛集团收购后,李某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废酸处置的公司执行助理王军联系了经营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的王占荣。
王军在明知该公司没有处置废酸资质,只能开具运输发票的情况下,仍与王占荣达成按每吨580元处置废酸的口头协议。时任公司罐区主管黄进军明知顺久公司没有处置废酸资质,仍负责与拉运废酸的王占荣对接。
王军承认自己收过王占荣面值3万元左右的购物卡。黄进军则供认,2011年1月~2014年初,他以每吨20元、50元的比例向王占荣索取回扣。通过每月核对拉运废酸的数量,王占荣先后8次向黄进军支付28.1万元。
王占荣也证实,当初是黄进军主动提出要拿回扣的,第一次以每吨20元提成;第二次开始以每吨50元提成。每次都是按照称重吨数结算,黄进军每个月都会亲自核对。
其实,王占荣只是个“二道贩子”。王占荣将废酸转交给同样没有处置资质的丁卫东,每吨给丁卫东150元,并指使徐某开着一辆槽罐车从德司达公司拉运废酸,直接送到丁卫东停放在江都宜陵码头、姜堰马庄码头、姜堰清源净水剂厂码头、姜堰振昌钢厂码头的船上。
司机徐某说,他发现丁卫东极可能是将废酸排放到河里,他把情况反映给王占荣后,王占荣让他继续运送废酸给丁卫东。王占荣也承认,徐某和他说过这一情况,但他仍让徐某继续运送。
情况如司机徐某的猜测一样。其间,丁卫东指使孙某、钱某等人夜间驾船,将其中2698.1吨废酸直接排放至泰东河和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道中。
船工孙某称,每次他们都是趁天黑时将船开到新通扬运河和泰东河、卤汀河交叉处,用水泵将船内的废酸排掉。船工张某供述,他们一般选择水面比较宽、水流比较急的地方排放,这样不容易被发现。
2014年5月19日上午,扬州市江都区环保局在码头上发现丁卫东的船上装有刺激性不明液体。
德司达老总授意毁灭证据
王军供认,事发后,王占荣打电话告诉他调查人员会追究废酸的来源,让德司达将刚运出的一车废酸拉回公司。
德司达总经理李某表示,当时自己了解到情况后担心会对公司有影响,让王占荣不要承认查到的是废酸,要求各部门将相关书证、物证处理掉,将称重单上的货物名称由废酸改为硫酸退货,将废酸罐里残留的废酸排入废水池中,并将罐上的废硫酸字样改成硫酸,让王军将电脑中的相关数据全部删除。
王军回忆说,事发第二天上午,总经理李某把王占荣叫到公司当面交代他如何应付调查,当天下午公司还召开了专门会议。
黄进军回忆说,当时他安排人员将罐上的废硫酸字样除去再喷上硫酸字样,将电脑上数据拷贝到U盘里,然后将电脑上的数据删除了。
但经过警方调查,德司达的多名员工还是说出了真相,民警还拿到了有数据拷贝的U盘,之后涉案人员陆续被查获。
江苏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证明,根据现场勘查和调研,该中心认为,德司达的生产过程必然产生废酸液,其中硫酸平均浓度为59.34%。德司达排放的废酸液中的主要成分为硫酸,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对生物、水体、环境的危害极大,废酸中残存的大量有机废物对生物环境也会造成长远的累积性危害。
由于长期、分散、多处、多点在河网密度高、水系丰富的众多河流中偷排,经扩散、稀释、中和等作用,已无法截获并计量被污染河流水体的水量及水质数据,对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河流底泥、岸边土壤及地下水资源污染等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难以计量。
刑民并罚让污染者却步
受损环境公共利益该由谁埋单?案件发生后,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跟踪这起案件长达两年之久。期间,他们多次前往扬州、江都等地实地勘察。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之前,他们也多次前往法院进行沟通。
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秘书长王玉华介绍说,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成立于2009年,由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注册,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环保厅,主要从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环境维权、环保培训、国际合作等各类环保公益活动,具备合法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在扬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中,采纳了江苏科技咨询中心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结论,被告外委处置废酸液排放数量为2698.1吨,以2000元/吨作为本案单位虚拟治理成本,并结合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取4.5倍率,已是一个最低的倍率,最终得出2428.29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
另外,按照正常的危险废弃物市场处理价是2000元/吨,而该公司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没有处置资质仍以580元价格委托相关个人进行处置,最终导致废酸严重污染环境,德司达公司由此减少支出巨额的处置费用,实质上是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获取了利益。
扬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中罚没的2000万元,其实主要是缴获了德司达公司在该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综合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做出的判罚,需要注意的是这2000万元是收缴国库,并不会用来环境修复。
王玉华指出,刑民并罚是该案的一大特点。目的就是让环境污染者付出巨大代价。扬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是对德司达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这并不能减轻或者说免除他们的民事责任,由于该企业违法处置危险废弃物废硫酸造成的污染事实已经造成,要修复到之前的环境水平必然要产生相关费用,德司达公司作为主犯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韩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