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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应完善哪些机制?
发布时间: 2017-07-20   [字号: ]   [关闭窗口]

涉及环境信息公开的不只是环保部门一家,为防止各部门环境信息出现矛盾等问题,需要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公开的沟通机制。

◆周长军

环境信息是否准确、全面公开,直接影响公众的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的行使,影响公众参与的实施效果。因此,环保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公开范围,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完善各部门沟通机制。《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据此,涉及环境信息公开的不只是环保部门一家,还涉及到农委、水利、公安、城管等多个履行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为防止各部门环境信息出现矛盾等问题,需要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公开的沟通机制。如对畜禽养殖的管理部门有农委、环保部门,都有公开畜禽养殖户基本信息的要求,这就需要农委与环保部门事先做好沟通,准确核实畜禽养殖户基本信息。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环保部门应充分履行统一监管的职责,完善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详细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方便当事人查询。要制定环境信息收集、汇总、核实等程序,不断创新公开方式,多途径发布环境信息。另外,公开环境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环境保护部已经制定颁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监管中,要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环境意识和信息公开水平,定期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专项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责令企业改正。

完善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很多地方都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笔者认为,要全面落实这一措施,就要结合当地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建立健全环保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与交换机制,拓展信用市场应用。比如,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联合完善绿色信贷制度,及时传递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贷前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又如,与工商部门联合完善证照联动制度,及时将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其他环境批准文件的信息、许可失效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纳入警示管理。

完善环保部门自身信息收集机制。环保部门要确定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等内容,着重公开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与验收、排污收费、信访调处、行政处罚等情况。对当事人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予以告知。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出具书面答复文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公开的具体理由。对公众符合要求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发现没有列入正常公开范畴的,应及时补充公开到位。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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